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是:首页 > 安全法制 > 正文

安徽省学校安全条例

2023-03-30   来源:    作者:    阅览次数:
2022年11月18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风险防控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安全管理、事故处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职业院校、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本条例所称学校安全,包括学生(含幼儿园幼儿)和教职工人身财产安全、校舍和其他设施安全以及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防控,坚持政府负责、学校尽责、属地管理、社会协同、综合治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按照规定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学校安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其他学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有关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发展改革、司法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气象、地震、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学校应当履行校园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校园安全书记、校长(园长)安全工作负责制。

学生和教职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管理制度,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被监护人进行安全教育和校外安全管理。

第七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学校安全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危害学校安全、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或者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教育、公安等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对投诉、举报单位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学校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支持播出或者刊发有关公益广告,引导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

第二章 风险防控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中的突出问题,为学校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课外实践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十一条学校建设规划、布局、选址应当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地质灾害以及其他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因素进行全面评估。

学校建筑应当执行国家建筑抗震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按照不低于重点设防类建筑要求采取抗震设防措施;学校体育场馆应当按照国家防灾避难相关标准建设。校园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校园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保证学校的校舍、实验室、场地、教学及生活设施等符合安全质量和标准。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制定区域性学校安全风险清单,建立动态监测和数据搜集、分析机制,及时向学校提供安全风险提示,指导学校健全风险评估和预防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台账,定期汇总、分析学校及周边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确定整改措施和时限;在出现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传染病疫情、公共安全事件、自然灾害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通报学校,指导学校予以防范。

学校发现校园周边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学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在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实行学生安全区域制度。学生安全区域的范围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

在学生安全区域内,依法禁止新建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设施,禁止设立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

公安机关应当健全日常巡逻防控制度,加强学校周边护学岗建设,落实高峰勤务机制,及时疏导校园周边道路交通;设置交通警示标志,改善交通管理设施,在有条件的学校门口设立接送港湾和即停即走通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违法经营、占道等行为。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其他学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学校应当加强协作,健全信息沟通、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联动机制。

公安机关应当将校园及周边治安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按照省有关规定设置警务站或者警务联络室,及时排查校园周边安全隐患。

公安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接入本部门的监控或者报警平台,并与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共享平台对接;建立、完善校园安全网上巡查系统,及时掌握、快速处理学校安全相关问题。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指导,对学校出现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学生群体性健康问题,及时指导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采取措施;加强与教育行政部门的协同联动,建立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及心理危机干预的支持协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保障食品、药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对学校特种设备实施监督检查;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管,在学校建立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监测采集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城乡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学生乘车上下学提供方便;依法实施对提供学生集体用车服务的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周边大气、土壤、水体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学校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指导学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消除火灾隐患。

网信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城市管理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对校园周边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预防学生溺水综合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定期开展防溺水警示教育,提高学生防范意识;对留守儿童、特殊家庭学生等重点群体,定期开展家访,督促学生监护人加强防溺水监管。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将游泳纳入体育课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应急管理、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易发溺水事故的河、塘、沟、渠、坑和水库、湖泊等危险水域风险隐患进行排查整治,明确水域管辖主体责任;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完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配备,加强日常巡查值守,妥善做好应急处置。

第十七条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购买、使用相关服务或者产品,为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安全演练、预防和转移安全风险等工作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学校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置和部门协调机制,指导学校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学校应当依法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器材和设备,定期组织学生开展应对地震、火灾、传染病防控、防恐防暴等应急演练。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教育作为校长(园长)、教师培训的内容,并进行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学校安全教育,组织开展相关安全防范活动。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和自救互救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范校园欺凌、暴力、性侵害、溺水、诈骗、拐卖、毒品、邪教、传销、非法贷款等专题教育,普及国家安全、食品药品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防踩踏、网络信息安全、传染病预防、防灾避险等知识。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教职工开展岗位安全教育培训。

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依法聘任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指导学校开展法治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购买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以及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责任保险。

鼓励学生家长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者学生救助基金,建立学生意外伤害救助机制。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明确承担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配备安全管理工作队伍。学校应当明确班主任、辅导员等教职工岗位安全责任,落实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责任。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和学校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购买具有相应资质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的校园安全保卫服务。

民办学校应当落实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落实治安保卫制度,对进入校园人员进行查验、登记;校外人员、车辆等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校园。禁止违反规定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和动物进入校园。

学校应当在学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学校安全保卫人员或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做好执勤、值班和校内巡查工作。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在校园门口、教学楼等主要区域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按照规定安装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安装周界报警装置。

分享到: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人人网微信